校友分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地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海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海大学校友分会是指根据《河海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河海大学海内外校友自发自愿成立各地、行业、企业、专业、院系等校友组织(以下简称“校友分会”)。

第三条校友分会是河海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的组成部分,校友分会业务上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活动对象:包括在河海大学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包括在河海大学各个时期任职任教者,含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以及特邀嘉宾等。

第二章 活动形式及职责

第五条校友分会活动的开展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需遵守活动举办所在地的国家、地区与地方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校友分会开展的活动主要包括:组织校友分会校友开展校友联谊、校友座谈、校友学术交流、校友分会年会、校友分会换届会议等。

第七条通过开展活动,进一步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友分会活动所产生费用原则上由参与活动校友自行承担,活动具有非盈利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总会或分会名义创收、发布商业广告。活动宣传不得传播、发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言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校友分会应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制定校友分会活动流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校友分会活动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校友分会拟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等具有影响力的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校友总会提交活动方案进行备案,并明确相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任何规模超过三十人的校友分会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校友总会。

第十一条按时召开校友分会会员大会、年度会议、换届会议,校友分会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及时换届,并向校友总会报送校友分会组织机构改选换届名单。

第十二条校友分会理事会应严格按照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活动,履职尽责,增进校友感情,传播正能量。对校友总会、校友分会校友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友总会、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补充条款具有和本办法相同的效力。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海大学校友会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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