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继续获得江苏省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