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海大学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提高捐赠的使用收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和个人为资助河海大学教育事业而捐赠的资金。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园文化的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促进学校事业建设和发展。可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学校基本建设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国际交流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等。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公益原则,保证捐赠活动在自愿和无偿前提下进行;
2、遵循公平原则,保证捐赠人意愿与学校利益相统一;
3、遵循公开原则,保证捐赠资金的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的捐赠资金,由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学校基金项目的分类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六条 设立留本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各单位可在基金会设立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并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八条 基金名称。一般由“河海大学”或出资者团体(个人)名称以及基金用途组成。
第四章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资金由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捐赠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接受校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校基金会在确保捐赠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可委托专业人员依法进行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五条 校基金会对各类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相关使用单位须拟定捐赠资金的章程、管理办法等,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有关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捐赠人约定具体使用用途的捐赠资金,由使用单位向校基金会提出申请,校基金会审批后,全额拨付给相关单位管理、使用。校基金会监督此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定期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捐赠人未约定具体使用用途,直接捐赠给河海大学的资金,由校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直接捐赠给河海大学各单位的资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校基金会提取10%的管理费,其余90%的捐赠资金用于各单位奖励优秀师生、资助困难学生、基本建设、学科建设、国际交流、人才引进等各类公益项目。校基金会监督此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定期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八条 为规范管理,未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的各类捐赠款项,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若违反,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河海大学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