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接受社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为支持和推动河海大学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表彰向河海大学捐赠资金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为河海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统一向捐赠方开具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捐赠者意愿,校基金会网站及时公布捐赠者名录,在河海大学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第二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学校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可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具体见附件《河海大学捐赠项目设置》),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并报河海大学审议。
第三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四条 对于捐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具体奖励政策如下:
1、捐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颁发“河海大学杰出贡献奖”证书。
2、捐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者,颁发“河海大学杰出贡献奖”证书。通过新闻媒介报道,并树立永久性纪念物。
3、捐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者,颁发“河海大学杰出贡献奖”证书,授予“河海大学杰出慈善校友或荣誉校友”称号,可聘为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或相应荣誉称号。通过新闻媒介报道,并树立永久性纪念物。
第五条 本办法委托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河海大学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