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河海大学校友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Hohai University)。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海大学各时期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艰苦朴素、实事求是、严格要求、勇于探索”的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建设河海大学、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邮编21009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繁荣富强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二)促进海内外校友与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密切联系,促进水利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通过与海外校友的联谊等活动,以增强对祖国的了解,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四)加强同海内外河海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五)编辑出版《河海大学校友通讯》及校友通讯录等资料。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凡在河海大学及其前身河海工程专门学校、河海工科大学、华东水利学院及其组成学校水利系(科)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三)凡在河海大学及其前身河海工程专门学校、河海工科大学、华东水利学院及其组成学校水利系(科)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单位会员组成人员为河海大学校友。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   7 13 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