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海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信息公开,扩大社会对校友会的监督,促进校友会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河海大学校友会章程》,结合校友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校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校友会的业务活动和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媒体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及时、真实、准确,以保证校友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监督校友会的活动信息。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校友会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校友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二)校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校友会重大活动方案;
(四)校友会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有关校友的通讯信息;
(二)涉及校友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校友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不可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校友同意,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校友会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务,已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七条 校友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河海大学校友会的官方网站;
(二)河海大学校友会微信公众号、展板、出版物等;
(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校友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存档管理,制作年度工作报告、年鉴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一条 校友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海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海大学校友会
2021年5月31日